(2017)浙860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美珍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珍,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8601民初607号原告:孙美珍,女,汉族,1936年6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哲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根,公司职员。原告孙美珍与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哲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美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278.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17003.51元(按2015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719元计算)、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23618.5元(按2016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37元计算)、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01200.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18时许,原告乘坐被告司机雷国鸣驾驶的34路公交汽车(自编号7433),途中由于被告司机紧急制动,造成原告在车内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往杭州市红会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临床手术治疗4天后出院,现伤情稳定。2017年4月7日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Ⅹ(十)级伤残,并评定护理期限120日、营养期限120日。公交公司辩称:一、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二、认可医疗费中的自付部分,医保支付的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判决;鉴定费是原告诉前单方面委托,故不认可。原告为证明本案事实,举证如下: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经过,以及原告伤残、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的事实;2、出院记录、病历本,证明原告治疗的事实;3、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4、费用清单4份,证明具体费用;5、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的鉴定费用;6、户口本1份,证明被告是城市户口。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坚持答辩意见。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性俱备,予以确认;鉴定费发票的证明目的在理由部分阐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被告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交公司承认孙美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孙美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乘坐被告运营的客运汽车,双方之间客运合同合法成立、有效。被告作为承运人依法应就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向原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关于鉴定费用,是原告诉前单方面委托,本院采纳被告意见,不予支持。本院审核认定赔偿项目金额如下: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被告辩解医保支付部分不承担,本院认为,医保支付部分亦属原告实际损失,且是原告与医保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义务,故根据医疗费票据确认51278.59元。2、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的医院、次数、路程,按照实际必需的标准,结合被告意见,本院酌情支持6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标准尚属合理,期限有鉴定意见确定,故分别计算为200元、17003.51元、6000元、23618.5元,本院均予以确认。上述各项费用共计98700.6元,被告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美珍赔偿损失人民币98700.6元;二、驳回原告孙美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淑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