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鑫巍顺建材有限公司、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高,沈阳鑫巍顺建材有限公司,张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牟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女,该公司法务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元,男,该公司项目材料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鑫巍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亚志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宏伟,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和平区。上诉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鑫巍顺建材有限公司、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9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以其与二被上诉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37元,减半收取3018.5元,由上诉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长春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