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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皮某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2刑初67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某文,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维修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家住樟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皮某文驾驶赣C×××××小车,沿清宜线由樟树往张家山方向行驶,行至清宜线2KM路段时,碰到前方欲横穿马路的行人被害人卢某,造成被害人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皮某文拨打120,现场行人吴某拨打110,之后被告人皮某文在现场等候,在120救护车到现场后,被告人皮某文陪同救护车送被害人卢某到樟树市人民医院抢救,民警在樟树市人民医院将被告人皮某文带至樟树市交警大队询问,被告人皮某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被害人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2月17日樟树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皮某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皮某文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62万元外,另赔偿被害人家属24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证人吴某、付某的证言;被告人皮某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皮某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文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皮某文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某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朱桂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媛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