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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凤梅与赵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梅,赵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杜凤梅,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乡东沙地村。被执行人赵金学,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乡东沙地村。申请执行人杜凤梅与被执行人赵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朱绍新执行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