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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靖诉上海分分钟印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上海分分钟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501号原告李靖。被告上海分分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项芳兵。本院在审理李靖诉上海分分钟印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靖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海分分钟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靖申请撤回对上海分分钟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靖撤回对上海分分钟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靖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