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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8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宇医疗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凤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苏宇医疗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凤英,张宏福,陈海娟,葛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826号之四申请人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54735-X;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桥路88号华德金和家园15幢D31室。法定代表人;朱海进被执行人江苏苏宇医疗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41210-7,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金路93号。法定代表人葛德建被执行人陈凤英,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住江苏省如东县。被执行人张宏福,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被执行人陈海娟,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住江苏省如东县。被执行人葛德建,男,1964年7月21日生,住址南通市如东县。申请人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商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江苏苏宇医疗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凤英、张宏福、陈海娟、葛德建给付金钱人民币3034637元及利息,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移送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凤英、张宏福、陈海娟名下登记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12-11xx9、11xx0、1xx21、1xx22、1xx3、1xx24、11××12号房产(房产证编号分别为:常房权证武字第××号、01××87号、01xxx86号、01××83号、0xxx82号、01××81号、010xxx868号),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权人为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一查封人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凤英、张宏福、陈海娟名下登记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12-1xx19、1xx0、11xx1、1xx22、1xx23、1xx24、11××12号房产(房产证编号分别为:常房权证武字第××号、01××87号、0xx86号、01××83号、010xx2号、01××81号、01xx68号)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为207.8万元(拍卖房款184万元,固定装修款人民币23.8万元),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拍卖房款人民184万元,余款119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商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熊金明审判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包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