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车秀莲、王冰等与钱景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秀莲,王冰,王鑫,钱景润,中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125号原告:车秀莲,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王冰,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王鑫,女,1997年8月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化谦,淄博淄川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景润,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被告:中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德泰堂商务大厦905室。法定代表人:窦钦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洋,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张店区,系被告公司职工。原告车秀莲、王冰、王鑫与被告钱景润、中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车秀莲、王冰、王鑫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秀莲、王冰、王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秀莲、王冰、王鑫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申请费120.00元,合计5020.00元,由原告车秀莲、王冰、王鑫负担。审 判 员 王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白丽娜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