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光玉与董明生、童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玉,董明生,童振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387号申请人:李光玉,男。被申请人:董明生,男。被申请人:童振叶,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光玉诉被申请人董明生、童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光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明生、童振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光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明生、童振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