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玉根与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根,康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261号原告赵玉根,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康盛,男,58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根诉被告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根撤回对被告康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