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晓光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晓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73号罪犯杜晓光,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绍诸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晓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因发现漏罪,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金义刑初字第21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晓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晓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晓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晓光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目前剩余刑期较长,考虑到其犯罪性质、情节,本院认为现对其不宜适用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晓光暂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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