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雪芬与曹庭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芬,曹庭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40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雪芬。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庭瑜。上诉人王雪芬因与被上诉人曹庭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雪芬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雪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雪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建审 判 员 汪飞林审 判 员 聂 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徐 昊书 记 员 黄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