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行审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冯新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冯新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审277号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于照民。职务:局长。被申请人冯新叶,女,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冯新叶在非法占用的41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2日以被申请人冯新叶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国土罚(2017)78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1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4131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119799元。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7)78号行政处罚,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冯新叶。被申请人冯新叶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7)78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被申请人冯新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冯新叶在非法占用的41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方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