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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银军、王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军,王海良,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军,男,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王海良,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银军与被执行人王海良、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3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