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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崔维娥与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明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维娥,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明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维娥。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明兴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维娥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明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执6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