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英、王蛟、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左英,王蛟,杨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22号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英,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蛟,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杨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英、王蛟、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