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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英、王蛟、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左英,王蛟,杨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22号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英,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蛟,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杨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英、王蛟、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