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定江与陈永伟、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定江,陈永伟,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952号原告:沈定江,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陈永伟,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廖平,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沈定江与被告陈永伟、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定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沈定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