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5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吴某等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533号之三被执行人吴某,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纳雍县勺窝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1904000102010115496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