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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5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吴某等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533号之三被执行人吴某,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纳雍县勺窝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1904000102010115496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