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景坤与正定县岩峰制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坤,正定县岩峰制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821号原告:高景坤,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岩峰制鞋厂。经营者:蔡岩峰,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景坤与被告正定县岩峰制鞋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景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定县岩峰制鞋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景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高景坤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