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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祝存孝与奥登才次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存孝,奥登才次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祝存孝,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奥登才次克,女,蒙古族,1982年09月0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祝存孝与奥登才次克离婚纠纷一案中,通过多种途径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奥登才次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祝存孝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奥登才次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瑛审 判 员  图秀花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汪正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