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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邹杰文、万跃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杰文,万跃伟,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74号申请人:邹杰文,男,200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邹某(系邹杰文之父),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万跃伟,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晓熙。申请人邹杰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的森源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数额以5万元为限。担保人周汉林、谢喜艳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保利·海上五月花19栋2单元16层4室房屋(房产证:武房权证夏字第××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证:夏国用【商2015】第2332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杰文因与被申请人万跃伟、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该案事故发生地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街齐心今城路口处,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的森源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保全的财产价值以5万元为限。扣押期限两年。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周汉林、谢喜艳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保利·海上五月花19栋2单元16层4室房屋(房产证:武房权证夏字第××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证:夏国用【商2015】第2332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邹杰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邹杰文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红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