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吕杰和辽阳市弓长岭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杰,辽阳市弓长岭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吕杰,女。被执行人辽阳市弓长岭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财税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跃刚,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杰与被执行人辽阳市弓长岭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吕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撤销对辽阳市弓长岭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3)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跃生审 判 员 侯 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