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程魏、何雄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魏,何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执15号被执行人:程魏(曾用名程威),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唐县镇××组,住随州市××一品公馆***室。2016年11月14日,因犯制造毒品罪被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3月17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现在湖北省襄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何雄伟,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西××神坛村××组,住湖北省××××一中对面的租赁房屋。2016年11月14日,因犯制造毒品罪被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湖北省襄阳监狱服刑。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即被告人程魏、何雄伟犯制造毒品罪中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已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相关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为了便于本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海运审判员 揭 祥审判员 王玉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圣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