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114号原告:田某,住德惠市万宝镇。被告:王某,,住德惠市万宝镇。被告:李某,住德惠市万宝镇。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某给付借款35600元及利息;2、要求李某对王某偿还1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王某于2013年1月12日向田某借款23600元用于生产经营,并出具借条一枚,王某于2015年2月14日在借条上再次签字确认。王某于2014年5月4日向田某借款12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李某为担保人并签字。经催要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田某坚持要求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起诉状列写李某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田某无法补充提供李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及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依法视为被告不明确。田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予以返还;邮寄费168元,由田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