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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波、张中原、张远福、张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989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波、张中原、张远福、张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明波、张中原、张远福、张新波应给付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85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明波、张中原、张远福、张新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