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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金涛与杨玉莲、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涛,杨玉莲,刘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533号原告:马金涛,男,1973年8月19日生,回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被告:杨玉莲,女,1964年4月24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刘云,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涛诉被告杨玉莲、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金涛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马金涛负担。审 判 员  徐修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