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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元、厦门市益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厦门市益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元,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厦门市益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江头台湾街北段园山综合楼1号5层,组织机构代码61231422-X。法定代表人:林勇。本院在执行王元与厦门市益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厦门市益陞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王元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委托加工款143689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