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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史星生与陈德库、徐维芝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星生,陈德库,徐维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保26号原告:史星生,嫩××农场退休工人。被告:陈德库,退休教师。被告:徐维芝,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星生与被告陈德库、徐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星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维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嫩北农场支行账号:60×××25,予以冻结,并提供现金90000.00元,对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史星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维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嫩北农场支行账号:60×××25。二、冻结原告史星生提供的担保存款:张晶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嫩北农场信用社账号70×××19存款40000.00元、张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嫩北农场支行账号03×××02存50000.00元,合计9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全景斌人民陪审员  韩玉萍人民陪审员  张贵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重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