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秭归县屈原镇铺坪村民委员会与宜昌农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秭归县屈原镇铺坪村民委员会,宜昌农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屈原镇铺坪村民委员会。住址秭归县。法定代表人杜雄,该村主任。被执行人:宜昌农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易春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屈原镇铺坪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宜昌农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秭归县屈原镇铺坪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到期的土地租赁费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农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21345元(含本案受理费1145元,执行费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