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董晓虎、李肖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虎,李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董晓虎。被执行人:李肖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晓虎与被执行人李肖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肖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200.00元,案件受理及保全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字2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岐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