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5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学功、山东古漯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功,山东古漯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牛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5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学功,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山东古漯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聊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牛玉华,经理。被执行人牛玉华,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玉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玉华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