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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克与XX、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XX,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844号原告:刘克,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吕林森,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庆,女,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原告刘克与被告XX、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XX、张庆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英平审 判 员  程 轲人民陪审员  吕思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晋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