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克与XX、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XX,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844号原告:刘克,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吕林森,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庆,女,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原告刘克与被告XX、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XX、张庆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英平审 判 员 程 轲人民陪审员 吕思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晋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