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皮文法与曾庆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文法,曾庆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861号原告:皮文法,男,193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曾庆岁,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皮文法与被告曾庆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5日,皮文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皮文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皮文法负担。审判员 李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钰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