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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皮文法与曾庆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文法,曾庆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861号原告:皮文法,男,193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曾庆岁,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皮文法与被告曾庆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5日,皮文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皮文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皮文法负担。审判员  李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钰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