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徐金路、刘绍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徐金路,刘绍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7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詹军,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支行副行长。被告:徐金路,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刘绍霞,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被告徐金路、刘绍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于2017年6月5日以两被告已结清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