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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55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白发艳与临沂市盛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发艳,临沂市盛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沂南县湖头镇东张家哨中心小学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5588号之二原告:白发艳,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临沂市盛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人民路24号。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第三人:沂南县湖头镇东张家哨中心小学,住址沂南县湖头镇东张家哨。法定代表人:刘致国,校长。原告白发艳与被告临沂市盛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沂南县湖头镇东张家哨中心小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理需要等待另一案件的二审结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另一案件的二审结果对本案审理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高泽生人民陪审员  滕厚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尹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