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秦磊、周立生、王立家、赵丽敏、赵素敏、曹海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秦磊,周立生,王立家,赵丽敏,赵素敏,曹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云。被执行人秦磊,女,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周立生,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王立家,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赵丽敏,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赵素敏,女,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曹海军,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康平县小城子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秦磊、周立生、王立家、赵丽敏、赵素敏、曹海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兴证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秦磊等人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将所欠借款及利息全部结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兴证执字第9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