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左顺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左顺,罗厚举,白朝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75号原告: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开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江,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告:罗厚举,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告:白朝银,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顺、罗厚举、白朝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