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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喜全与李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全,李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郭喜全,男,生于1951年12月15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北王中村苗旺村村民。被执行人李耀辉,男,生于1981年7月30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尹方村村民。本院在执行郭喜全与李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耀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耀辉在你单位的存款6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候秀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