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喜全与李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全,李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郭喜全,男,生于1951年12月15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北王中村苗旺村村民。被执行人李耀辉,男,生于1981年7月30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尹方村村民。本院在执行郭喜全与李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耀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耀辉在你单位的存款6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候秀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