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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民申字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诉人马木洒与被申诉人马艾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甘29民申字9号马木洒:你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759号和本院(2015)临民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查。经查,你与被申诉人马艾力系同胞兄弟,1987年4月11日分家另居,分家时将双方现争议的大门外的两间铺面分给你父母各一间,母亲的一间作价150元卖给了父亲,一直由父亲居住。2014年6月13日你提起侵权诉讼,诉讼中马艾力提供了一份2009年7月25日由你父亲马存德在证人、代书人、遗嘱受益人参加下立有的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将分家时分在其名下的大门外面两间铺面的所有权及收入作为其在马哎力家生活起居的补偿。原判认为,马艾力主张铺面是你父亲遗赠的财产,而你以不知道父亲有遗嘱,争议铺面是自己修建主张权利,对此,双方应当通过继承诉讼确认你父亲的遗赠行为是否合法,进而确认争议财产的归属为由,驳回了你的侵权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1987年的分家协议将大门外两间铺面分在你父亲马存德名下,诉争的铺面系马存德遗产,马存德去世后,并未发生继承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无相应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