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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新红诉刘运良、崔志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红,刘运良,崔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110号申请人:刘新红,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生。被申请人:刘运良,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被申请人:崔志松,男,汉族,1974年5月5日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新红诉被申请人刘运良、崔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68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运良、崔志松的银行存款202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