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汪长征、何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长征,何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汪长征,男,瑶族,1953年10月4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何瑞,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汪长征申请执行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3023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