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177唐超、何萍与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唐超,何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法定代表人:林森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霞,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萍。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超、何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811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唐超、何萍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应减半收取444元,由上诉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夏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