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智刚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刚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智刚,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2月28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智刚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智刚酒后和另外两人一同搭乘洪某驾驶的川WYY8**号轿车回家。途中遇到西昌市公安局在风情园路川椒园门口设卡进行酒驾检查的民警。民警将该车拦下,对驾驶员进行酒驾浓度测试,被告人杨智刚下车后与警察发生争执,妨碍民警及辅警依法执行公务,并拳打辅警罗某某面部致其牙齿脱落一颗,后又将辅警边某手部抓伤。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智刚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智刚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智刚酒后和另外两人一同搭乘洪某驾驶的川WYY8**号轿车回家。途中遇到西昌市公安局在风情园路川椒园门口设卡进行酒驾检查的民警。民警将该车拦下,对驾驶员进行酒驾浓度测试,被告人杨智刚下车后与警察发生争执,妨碍民警及辅警依法执行公务,并拳打辅警罗某某面部致其牙齿脱落一颗,后又将辅警边某手部抓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智刚的家属与被害人罗某某、边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二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病情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害人罗某某、边某的陈述、证人张孝某、武某、李某、岳某、邓宇某、洪某、边某1、李利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智刚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杨智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智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练审 判 员 段 必 发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