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嘴与谢常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初136号申请人:郭嘴,男,1962年生,住第八师一三四团。被申请人:谢常保,男,1955年生,住第八师一三团。申请人郭嘴与被申请人谢常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为防止诉讼中被申请人谢常保隐匿其财产影响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申请对被申请人谢常保的退休工资4093.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郭嘴已依法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起亚”牌YQZXXX2AEX(发动机号为EW34X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保全的金额过高,因其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谢常保支付原告郭嘴欠款1599元,故本院审查后认为应当保全的金额为15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常保的退休工资1599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起亚”牌YQZXXX2AEX(发动机号为EW34X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冻结,禁止转让、抵押,允许正常使用。本案申请费35元,由申请人郭嘴负担,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