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文清与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清,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83号原告:曾文清,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邓瓦房社区郭东居民组。法定代表人:张培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清诉被告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文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5元减半收取5963元由原告曾文��负担。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审判员 张福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