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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卫书创与马阳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书创,马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卫书创。被执行人:马阳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书创与被执行人马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525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