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田东霞与瞿建中、许凤英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霞,瞿建中,许凤英,瞿琼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713号原告:田东霞,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建中,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虹,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凤英,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琼,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东霞与被告瞿建中、许凤英、瞿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田东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东霞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920元,由原告田东霞负担。审 判 长 高栋明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