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0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罗忆丹、李元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罗忆丹,李元芳,李辉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097号之二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花苑A栋207号。负责人徐忠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邓乔,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邦富,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忆丹,女,汉族,1959年9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李元芳,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李辉文,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罗忆丹、李元芳、李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7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699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朱晓云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向依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