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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吴忠文、邓惠英、吴忠荣、代相华、刘明书、周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吴忠文,邓惠英,吴忠荣,代相华,刘明书,周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73549938R。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吴忠文,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邓惠英,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吴忠荣,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代相华,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明书,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周翠华,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吴忠文、邓惠英、吴忠荣、代相华、刘明书、周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忠文登记所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北街x号成套住宅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忠文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北街x号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8.55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巧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虞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