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与钟永冠、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钟永冠,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9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桃源路86号-19号。主要负责人:谢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萍,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永冠,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与被告钟永冠、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5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253.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曾晓斌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