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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怀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怀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048号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忠,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怀忠,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怀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关注公众号“”